按项目土地转用征收审查
2017-07-21
适用范围 |
按项目土地转用征收审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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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依据 |
1、《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 2、《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 3、《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4、《土地复垦条例》 5、《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 6、《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3号令); 7、《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 8、《国土资源部关于完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查报批工作的意见》(国土资发[2004]237号); 9、《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 10、《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改进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工作提高审批效率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2]77号); 11、《国土资源部关于严格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12]2号); 12、《河北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管理办法》(冀政[2012]50号); 13、《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落实最严格耕地保护制度的意见》(冀政[2014]55号); 14、《河北省土地转用征收报批办法》(冀国土资发[2016]1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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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资料 |
(一)组卷说明书; (二)呈报说明书; (三)土地转用方案; (四)补充耕地方案; (五)土地征收方案; (六)供地方案; (七)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措施和费用落实情况认定表; (八)标注申请用地位置的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或者设区市中心城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 (九)补充耕地验收文件及耕地利用等别图; (十)勘测定界图、勘测定界检查验收意见和验收报告; (十一)土地权属地类面积汇总表和土地证书; (十二)勘测定界界址点坐标成果表(txt文件); (十三)违法用地责任追究相关文书; (十四)建设项目批准、核准或备案文件; (十五)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批准或审核文件; (十六)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十七)未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证明文件或者准予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批复文件; (十八)节地评价报告和专家论证意见; (十九)采矿许可证复印件; (二十)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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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地点 |
政务大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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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条件 |
1、占用耕地已补充数量相等、质量相当的耕地; 2、已履行告知确认听证程序、征地方案可行、社会保障费用已落实; 3、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列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已通过建设用地预审; 4、地类正确、面积准确、产权明晰、权属无争议; 5、不存在违法用地行为,或存在违法用地行为已经追责到位; 6、不存在行政复议、行政诉讼问题,或者有关问题已经解决。 7、符合产业政策,符合供地标准,供地方式和土地价格符合规定; 8、不压覆或允许压覆重要矿产资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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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处室职责 |
建设用地处:告知确认听证情况、征地区片价执行情况、社会保障认定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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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办处室职责 |
规划处: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否列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 耕保处:补充耕地数量是否相等、质量是否相当,占补项目是否已经挂钩、土地复垦方案是否通过审查; 地籍处:界址是否清楚、地类是否正确、面积是否准确; 登记局:产权是否明晰、权属有无争议; 执法局:是否存在违法用地行为,对存在违法用地行为的是否已经追责到位; 利用处:是否符合供地政策、是否符合供地标准、供地方式和土地价格是否符合规定; 储量处:是否压覆、是否允许压覆重要矿产资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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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处室审查人 |
赵坚、张德良、魏海潮、李哲、刘瑞卿、夏燕榕* |
协办处室审查人 |
规划处:汤金铭、王飞* 登记局:王桂红、刘瑞宽、魏亮、邸璇*、张爱敏 执法局:武继超、郭鹏、滕希龙、刘炜* 耕保处:王燕涛*、刘洪勋、赵鲁燕、张晓国 利用处:刘学工 储量处:孙国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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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处室审核人 |
五日:牛魁斌 |
协办处室审核人 |
规划处:赵金涛 耕保处:郭志强 登记局:刘彦辉 利用处:曹友锁 储量处:郭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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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领导 |
邢承国 |
决策领导 |
邢承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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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及标准 |
不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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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阶段 |
时间分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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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阶段 |
受理阶段 |
审批阶段 |
后续办理阶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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窗口 |
协办处室 |
主办处室 |
窗口发件 |
协办处室 |
主办处室 |
主管厅长 |
财务审核 |
出件打印 |
发件上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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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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