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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建设厅关于转发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的通知》的通知

时间:2010-08-05 作者:jzxh

冀建质〔2007〕563号
 
各设区市建设局、扩权县(市)建设局,华北石油管理局:
  现将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的通知》(建设〔2007〕202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资质申报材料的受理
  按照建设部《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0号)要求,申请工程勘察甲级资质、工程设计甲级资质,以及涉及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方面的工程设计乙级资质的,应当向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省建设厅行政审批中心按建设部《实施意见》文件规定受理。
  工程勘察乙级及以下资质、工程勘察劳务类资质、工程设计乙级(涉及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方面的工程设计乙级资质除外)及以下资质的许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实施。申请企业向可向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设区市、扩权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华北石油管理局提出申请。由设区市、扩权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华北石油管理局受理、负责初审。
  二、资质申报材料的初审
  按建设部《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0号)规定的,由省建设厅负责审批的事项,应由企业注册地的设区市、扩权县(市)建设行政主管、华北石油管理局负责受理并初审材料。初审部门按有关要求受理、审核原件,加盖原件核验章,填写《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申请表》的“初审部门意见表”并按规定签字、盖章。将资质申报公函、企业《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申请表》、企业资质申报附件材料及电子文档一同报省建设厅行政审批中心。
  三、资质申报材料数量
  省建设厅负责审批的事项,《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申请表》一式二份,附件材料一份,电子文档一份。
建设部负责审批的事项,在按建设部《实施意见》的规定基础上,《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申请表》和附件材料各增加一份,电子文档一份。
  四、企业资质证书变更
  按建设部《实施意见》规定提供材料,并同时提供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变更审核表、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变更备案表(详见建设部《关于建设部批准的建设工程企业办理资质证书变更和增补有关事项的通知》(建市函〔2005〕375号)和电子文档各一份。
  企业改制的,除按建设部《实施意见》规定提供材料及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变更审核表、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变更备案表、电子文档外,还需提供按资质标准填写的《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申请表》及其电子文档一份。
  取得工程勘察甲级资质、工程设计甲级资质,以及涉及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方面的工程设计乙级资质的企业,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内发生企业名称变更的,由省建设厅行政审批中心受理,审核同意后报建设部办理。材料按以上规定,再增加一式一份。
  五、相关表格及电子文档
  《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申请表》及电子文档继续使用“河北省勘察设计资质管理系统”填写打印,并生成电子数据,随书面材料一同上报。
  首次申请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的企业,请与河北建设信息中心联系(传真电话:0311-87904369)。
各地要认真学习《行政许可法》及建设部《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0号),贯彻落实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的通知》(建设〔2007〕202号)文件要求,指导企业完成新旧标准的过渡和资质申请。
   附件: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