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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意见的通知

冀建质〔2012〕154号

时间:2012-04-06 作者:管理员

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华北石油管理局:
    现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建科[2012]16号)转发给你们,请在做好贯彻落实的同时,切实抓好以下工作:
    一、加大建筑节能材料的监管
    (一)各地在办理新建建筑节能设计审查备案、进行专项验收时,要将保温材料的防火要求作为监管的重点。
    (二)研究、推广建筑节能保温的新体系、新技术,倡导保温材料与结构同寿命的设计、建造理念,大力推进建筑节能与结构一体化技术应用。
    (三)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中,各市要统一安排部署,制定年度改造计划,每个项目要有实施方案,在严格执行《通知》要求的同时,按时完成改造任务。
    二、严格施工现场和过程监督管理
    (一)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应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施工现场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建立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并定期开展消防检查。
    (二)施工单位要按照《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GB50720-2011)和《外墙保温工程施工防火安全管理规程》(DB13(J)/T129-2011)要求,结合施工现场实际制定消防安全专项方案;制定保温材料及其他依然物品储存及使用等消防安全制度;施工现场设置临时消防给水系统,按标准配备消防器材;保持足够的防火间距,消防通道畅通;高层建筑(30m及以上)随层设置消防水源管道;对从业人员进行消防安全及逃生教育并认真记录;制定施工现场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组织演练;重要施工阶段的防火预案完备,措施落实。
    (三)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建筑节能保温材料;施工单位应在施工方案中编制建筑节能专项节能技术措施,并报监理单位审核确认,在施工中严格遵照实施和照图施工,接受监理单位的监督检查。
    (四)建设和监理单位要监督施工各方严格遵守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规定;及时制止各类违章、违规作业;发现违规施工及时下发隐患整改或停工指令,并督促整改落实;对于拒不整改的,要及时向建设主管部门报告。
    三、加强对建筑保温材料的监管
    (一)严格执行公安部、住房城乡建设部联合印发的《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防火暂行规定》(公通字[2009]46号)和《河北省建设工程材料设备推广、限制使用和淘汰产品目录(2010版)》(冀建材[2010]631号)。积极支持科研和企事业单位研发保温和防火等性能良好、均衡的外墙保温材料,对具备推广应用条件的外墙保温材料列入《全省保障性住房工程推荐使用产品目录》。
     (二)浆体保温材料要严格按照国家住房城乡建设部和质监总局《墙体材料应用统一技术规范》(GB50574-2010)的要求,不宜单独用于除加气混凝土墙体以外的建筑外墙内、外保温。
     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及时组织辖区内工程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学习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并认真落实到位。在对建设单位审核发放施工许可证时,应当对建设工程是否具备保障安全的具体措施进行审查,不具备条件的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各级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督促检查,对落实不到位、造成质量安全隐患,以及导致火灾事故的,要严格依法依纪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附件: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二○一二年三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