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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建设厅关于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申报有关问题

时间:2016-08-23 作者:河北工程勘察设计

冀建质〔2006〕672号

各设区市建设局、各扩权县(市)建设局、华北石油管理局:
  按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材料清单>、<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示范文本>和<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规定和标准说明>的通知》(建办市函〔2006〕274号)、《关于建设部批准的建设工程企业办理资质证书变更和增补有关事项的通知》(建市函〔2005〕375号)和《关于建设部批准的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增加副本的遗失补办有关事项的通知》(建市资函〔2006〕11号)的规定,为进一步规范行政审批程序和相关材料,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相关表格及电子数据。
  自2007年1月1日起,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申请、资质证书变更及增补等事项的申请表、审核表及电子数据均使用“河北省勘察设计资质管理系统”的“数据上报”中生成并上报。
  首次申请工程勘察设计资质企业,需申请临时使用“河北省勘察设计资质管理系统”。请登录“河北建设”(http://www.hebjs.gov.cn),进入“网上办公”下载填写“临时用户申请表”,加盖单位公章后传真至省建设信息中心(传真电话:0311-87904369),由信息中心给定用户名和密码后,再登录“河北省勘察设计资质管理系统”填写打印《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申请表》并上报。由建设部审批的直接报省建设厅;由省建设厅负责审批的报各设区市建设局、各扩权县(市)建设局、华北石油管理局进行审核。
  二、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变更审核表(企业名称、资质证书编号、企业改制变更除外)。
按建设部《关于建设部批准的建设工程企业办理资质证书变更和增补有关事项的通知》(建市函〔2005〕375号)规定,省建设厅负责办理的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证书有关内容变更,由省建设厅行政审批服务中心随时受理,材料一式一份,请按下列要求提供材料:
  (一)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证书变更审核表(详见附件一,请使用“河北省勘察设计资质管理系统”的“数据上报”中生成并打印);
  (二)企业变更资质证书内容的申请文件(需注明变更内容);
  (三)资质证书相关内容的批准文件复印(如:法人营业执照、法人代表或企业负责人任命文件等);
  (四)资质证书正、副本复印件;
  (五)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变更备案表(详见《关于建设部批准的建设工程企业办理资质证书变更和增补有关事项的通知》(建市函〔2005〕375号)附件四,请使用“河北省勘察设计资质管理系统”的“数据上报”生成打印)。
  “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变更审核表”由各设区市、扩权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签署盖章,报至省建设厅。申请批准后,直接在资质证书副本上变更,办理时请携带全部工程勘察设计资质证书副本。
  三、企业名称变更,按建设部《关于建设部批准的建设工程企业办理资质证书变更和增补有关事项的通知》(建市函〔2005〕375号)规定,请按以下要求办理。
  (一)建设部颁发的资质证书,由省建设厅行政审批中心随时受理,审核后报建设部审批,材料一式两份,提交材料如下:
  1、“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变更审核表”(详见《关于建设部批准的建设工程企业办理资质证书变更和增补有关事项的通知》(建市资函〔2006〕11号)的附件一,请使用“河北省勘察设计资质管理系统”的“数据上报”生成打印);
  2、企业资质证书名称变更的申请文件;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4、企业所有资质证书正、副本复印件;
  5、企业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变更企业名称的决议复印件;
  6、企业章程复印件;
  7、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变更备案表(详见《关于建设部批准的建设工程企业办理资质证书变更和增补有关事项的通知》(建市函〔2005〕375号)附件四,请使用“河北省勘察设计资质管理系统”的“数据上报”生成打印);
  8、按工程勘察设计分级标准填写的《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申请表》及其电子数据(请使用“河北省勘察设计资质管理系统”的“数据上报”生成打印,电子数据可直接从网上报送)。
  (二)省建设厅颁发的资质证书,由各设区市、扩权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管理,审核后报省建设厅审批,材料一式一份,提交材料如下:
  1、“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变更审核表”(详见附件一,请使用“河北省勘察设计资质管理系统”的“数据上报”生成并打印);
  2、企业资质证书名称变更的申请文件;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4、企业所有资质证书正、副本复印件;
  5、企业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变更企业名称的决议复印件;
  6、企业章程复印件;
  7、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变更备案表(详见《关于建设部批准的建设工程企业办理资质证书变更和增补有关事项的通知》(建市函〔2005〕375号)附件四,请使用“河北省勘察设计资质管理系统”的“数据上报”生成打印);
  8、按工程勘察设计分级标准填写的《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申请表》及其电子数据(请使用“河北省勘察设计资质管理系统”的“数据上报”生成打印电子数据可直接从网上报送)。
  四、企业因改制、分立、合并、重组等原因核定的。
  请按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材料清单>、<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示范文本>和<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规定和标准说明>的通知》(建办市函〔2006〕274号)文件规定提交相关材料。“工程勘察、工程设计企业资质申报表”及电子数据请使用“河北省勘察设计资质管理系统”的“数据上报”中生成并打印。
建设部颁发资质证书的,由省建设厅行政审批中心直接受理,省建设厅进行审核后报建设部批准;省建设厅颁发资质证书的,由各设区市建设局、各扩权县(市)建设局、华北石油管理局受理核后,
  五、资质证书的遗失补发的请按建设部《关于建设部批准的建设工程企业办理资质证书变更和增补有关事项的通知》(建市资函〔2006〕11号)文件要求办理。
  (一)资质证书由建设部颁发的,由省建设厅行政审批中心随时受理,审核后报建设部审批,按建设部要求,材料一式两份,需提供的材料如下:
  1、“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增补审核表”(详见《关于建设部批准的建设工程企业办理资质证书变更和增补有关事项的通知》(建市资函〔2006〕11号)的附件二,请使用“河北省勘察设计资质管理系统”的“数据上报”打印);
  2、企业遗失资质证书的情况说明及申请补办的申请。
  3、在全国性建设行业报报刊或省级以上(含省级)综合类报纸上刊登遗失作废声明;
  4、企业遗失资质证书情况说明及对相关责任人的处理意见。
  (二)资质证书由省建设厅颁发的,由各设区市、扩权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审核并签署有关意见后报省建设厅,材料一式一份,需提供的材料如下:
  1、“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变更审核表”(见附件二,请使用“河北省勘察设计资质管理系统”的“数据上报”生成打印);
  2、“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变更备案表”(详见《关于建设部批准的建设工程企业办理资质证书变更和增补有关事项的通知》(建市资函〔2006〕11号)的附件四,请使用“河北省勘察设计资质管理系统”的“数据上报”生成打印);
  3、企业遗失资质证书情况说明及对相关责任人的处理意见;
  4、在全国性建设行业报报刊或省级以上(含省级)综合类报纸上刊登遗失作废声明。
  六、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新申请、核定、升级和转正的申报材料要求。
请按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材料清单>、<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示范文本>和<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规定和标准说明>的通知》(建办市函〔2006〕274号)文件规定提交材料,并同时提交相关电子数据。材料不全或不符合受理程序要求的材料,省建设厅行政审批中心将不予受理。
  七、工程勘察设计资质证书到期的转正,按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材料清单>、<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示范文本>和<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规定和标准说明>的通知》(建办市函〔2006〕274号)文件要求“企业应在证书有效期满前三个月内提出申请。有效期满后资质证书自行失效;有效期满三个月后仍未提出申请的,不再受理转正申请,并由原发证机关收回资质证书”。企业在资质证书有效期满三个月后提出的资质转正的申请,省建设厅行政审批中心将不再受理资质转正的申请。
  申请资质转正提交的材料请按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材料清单>、<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示范文本>和<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规定和标准说明>的通知》(建办市函〔2006〕274号)文件要求提供。
  八、关于技术骨干及注册人员重复的问题。按照《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十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注册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只能受聘于一个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规定,执业注册人员或其他技术人员同时注册或受聘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的,一经查证,将对单位及个人依法进行处理。
  附件:1、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变更审核表
      2、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增补审核表
 
二OO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附件:
1、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变更审核表
2、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增补审核表